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付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10民初5061号
申请人:付国良,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哈尔滨中盛国际集团直属二公司法务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哈尔滨中盛国际集团直属二公司法务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玉成,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任相财,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付国良、***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任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国良、***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伊艳红(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155号6栋-1-1层3号(哈房权证香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伊艳红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155号6栋-1-1层3号(哈房权证香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淑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思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