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3584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现住集贤县。
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轴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人工费50450元,利息3699.67元(按年利率6%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轴承公司与集贤县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下称集贤工商行)订立装修合同,轴承公司雇佣原告为集贤工商行二楼维修提供木工劳务。2018年4月17日开工,2018年8月15日交付使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木工劳务,轴承公司应支付原告人工费88920元,已支付38470元,尚欠504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