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世财西湖**。
被上诉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系***母亲),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
法定代表人:姜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徐勇,男,汉族,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部门经理,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系徐勇妻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秦勇,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哈轴公司)、徐勇、秦勇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学琳
审??判??员???武春花
审??判??员???李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