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民初13360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玲,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
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红,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0489.60元、医疗保险费27292.56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应得的退休工资176067.1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1980年参加工作,定职为装卸工工种,一直到2013年买断离职均未改变工种。装卸工属于特殊工种,55周岁就应办理退休,但因被告错将原告的档案记为力工,且将部份档案丢失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延迟退休长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一直由原告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且五年来未能领取应得退休工资。因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曾于2018年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金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本院(2018)黑0110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另案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就该案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作出(2019)黑0110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在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再次提起诉讼,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并未发生新的事实,且***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就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