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1102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河市中超三期6号楼17号门市。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工资款30,600元,利息3,304元,合计33,904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将黑河市小五家子、沿江、干叉子的部队大门理石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劳务费共计83,600元,工程完工后***只支付了53,000元,剩余30,600元至今拒不支付,因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是***的挂靠公司,有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原告**为***承包的施工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地点为小五家子、沿江、干叉子,工作内容为大门理石安装,双方约定劳务费为83,600元。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于2017年1月4日给**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已支付劳务费53,000元,尚欠30,600元。
上述事实,有**的当庭陈述;***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向**出具劳务工资欠款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劳务,***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故**主张***向其支付拖欠劳务报酬30,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给付利息3,304元的诉讼请求,因劳务费欠条中并未载明支付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被告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与***为挂靠关系,请求哈尔滨市轴承建筑工程公司连带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323.8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