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黄峪村锦绣山城。
法定代表人:张风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锦绣山城在鹿泉市,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锦绣山城在鹿泉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庆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