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民初80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黄峪村锦绣山城。
法定代表人:刘子轻。
***与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原告已预交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军
人民陪审员 贾亚坤
人民陪审员 周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袁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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