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5399号
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
委托代理人:陈文胜,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15422R。
法定代表人:李跃伟。
委托代理人:林慧慧、李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作力
审 判 员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叶乃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项施
代书 记员 章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