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67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雯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