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厦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1793号



原告: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金镇雪之梦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97563677H。




法定代表人:陈永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应段,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




原告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银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林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