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厦建设有限公司、黄龙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终9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东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龙河,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诉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龙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按照上诉人**公司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的7日内缴纳上诉费34922元。上诉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