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终9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东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龙河,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诉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龙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按照上诉人**公司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的7日内缴纳上诉费34922元。上诉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