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169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359746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24056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剑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