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厦建设有限公司

中厦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169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359746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24056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剑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