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4889号
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1542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