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427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何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