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宏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4执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佟建国,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宏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二环路口。
法定代表人:石厚尧,总经理。
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宏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38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4338.00元,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宏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西昌市境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388号裁决书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终结本院对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38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庚
执行员罗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