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执79-1号
申请人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沙湾路口嘉立大厦3楼9号。
法定代表人佟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的资产正在重整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依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