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312号

原告: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沙湾路嘉立大厦****。

法定代表人:佟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新,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文,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四川国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