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

如皋市驰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执18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驰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6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公司自行协商处理,被执行人公司已自行将本案案款545561元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公司已自行履行54556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