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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6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节能产业园6幢。
法定代表人:高小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媛,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伟,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宋喆、任江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8元,减半收取9579元,由上诉人***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宋 喆
审 判 员  任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家宝
书 记 员  教添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