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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达宏建材经营部、某某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3515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达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中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R58D86。
经营者:陶达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8669442E。
法定代表人:高小静。
原告泰兴市达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达宏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万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