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皖0102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501615665,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安徽盐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
被执行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
被执行人: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三桥安置小区v>
法定代表人:潘祖光。
被执行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v>
法定代表人:柯劲松。
被执行人: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行蒙城北路**海棠花园****
法定代表人:潘强。
被执行人:潘祖光,男1966年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庐阳区。
被执行人:孙萍,女1966年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昂胜园,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方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祖光、孙萍、昂胜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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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