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4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二环交口骏豪商务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3455L。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安徽盐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615665(1-1)。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三桥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71775803L。
法定代表人:潘祖光,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8557X。
法定代表人:柯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13#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45480。
法定代表人: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潘祖光,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审被告:孙萍,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审被告:昂胜园,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祖光、孙萍、昂胜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上诉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烜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陆文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金晨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