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61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安徽盐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615665(1-1)。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3455L。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三桥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71775803L。
法定代表人:潘祖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8557X。
法定代表人:柯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13#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45480。
法定代表人: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潘祖光,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孙萍,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昂胜园,女,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祖光、孙萍、昂胜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昂胜园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37号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且被申请人昂胜园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昂胜园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37号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云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