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6155号
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潘祖光,总经理。
被告: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柯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潘祖光,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孙萍,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邹莹玖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