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财保204号
申请人:孔全,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13#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孔全与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全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3770元,由申请人孔全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