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全,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常青街道淝南社居委小西冲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13#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孔全与被告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皖0103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孔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孔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博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