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某某与魏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4民初249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魏县。
被告:魏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原告***与被告魏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与被告争议土地归我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双井镇通源路西段,东风渠桥东路南,有双南土地一块约在1979年,县交通局未经双南村委会同意在该土地建“道班房”,现该土地房屋年久失修,自然倒塌,2008年7月村委会将该土地发包给我,我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使用至今。近期被告对该土地提出争议,故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准许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持有《国家建设用地使用证》。两份证据登记的土地发生部分重复。无法确认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申建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