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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姑苏商诉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在苏州市竹辉路25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申请人***、**、***、***、苏州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于2014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