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作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经***介绍为清徐县***井队提供劳务,清徐县***井队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仅为联系人,***让***找人干活,并非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清徐县***井队提出应由集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清徐县***井队辩解打井时约定打井款从集义村村民委员会欠***欠款中扣除,仅提供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况且集义村村民委员会对***的欠款,法院已作出判决,并没有扣除打井的欠款,也没有扣除打井的工资等开支,故对清徐县***井队提出应由集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工资给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u0026#xA;综上所述,***要求清徐县***井队支付劳动报酬74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林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