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451号
原告:烟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卫国,总经理。
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招远金岭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杨君敏,总经理。
原告烟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烟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