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俊忠,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忠与被告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施俊忠于2014年3月13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俊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俊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