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审被告: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八一路。
负责人:严克杰,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任该局法规股股长。
原审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2)豫1330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豫1330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约定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证实,合同相对人系**与原审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涉及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原审法院将劳务承包合同为扩大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亦不正确。本案应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的规定,按照**与祥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第十八条的约定,由甲方(即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内容显示,由**负责完成案涉工程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而并非单纯的提供劳务,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显示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桐柏县固县镇,本案应由桐柏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斌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牛永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轶童
书 记 员 刘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