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390493M。
法定代表人:陈瑞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红,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地址: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66。
法定代表人:郭小林,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款140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息),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400元。本案执行费165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同意先行支付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对借款利息及剩余借款本金由双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另行协商解决确定,如到期协商不成,则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二、因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账户被法院冻结,财政拨款无法进入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账户,故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银行账户的冻结,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应保证在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后15日向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逾期付款超过3日,则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判决恢复执行,且眉县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应按付款金额70万元的20%向榆林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有  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