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079号
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