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079号
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广场南路8号煤炭大楼西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21664103643W。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原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