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3228号 ***、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6658元,案件受理费7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将案款58108元打入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内,(其中含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750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6658及案件受理费700元,共计57358元。执行费7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