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478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人工资2297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3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星河大厦商业楼)010XXX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S20140328XXXX),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星河大厦住宅)041XXX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S20160510XXXX),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因申请人拒不配合,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号:宁A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因申请人拒不配合,暂无法处置该车辆。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拒不配合,暂无法处置已查封的房产及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