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8民初146号
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创新一路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未编门牌号)。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农民。
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与被告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千阳县宏大彩钢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成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