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6民初592号
原告:李某,男,生于1972年7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榆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0390493M。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榆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的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