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铁福海、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7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松求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