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7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松求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