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1592号 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8日,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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