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1592号
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8日,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