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6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按揭保证金544000元、支付工程款3157894.5元及利息(利息以315789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783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3元、承担执行费40334元,共计383378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1)宁03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2022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宁03民初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2393848.19元,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40334元,共计执行到位3234182.19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案款599600.3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