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28号3号楼3**3033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湟源县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西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湟源县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12月18日以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