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28号3号楼3**3033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湟源县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西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安胜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湟源县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12月18日以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