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31民初385号 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5359.13元(2024年12月1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440359.13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央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24年8月27日欠付工程款利息87851.40元(变更为85770.96元),合计526130.09元;2.判令被告从2024年8月28日起以440359.13元为基数,按央行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工程地点为XXXXXXX公园,合同价为714859.13元,同时约定工程完工后以决算单价为准,按实际验收施工量结算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毕、运行正常付合同价80%;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97%;剩余3%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在实际施工中因为被告方案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又增加部分工程量,原告均按被告指定和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进行验收,验收后未进行结算,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从2019年9月投入使用至今。在原告反复催促下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没有支付。被告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中约定了以结算单价为准,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本项目一直未结算。原被告双方未结算不是我方主观意愿,我们与原告关于结算款项有一定争议。一直无法协商达成统一意见。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二组证据。第一组证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组证据《投标报价》、XXX人造瀑布工程引水管道装配件(未计量部分)工程量收方单、西部集团工程竣工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程漏项情况说明。 被告的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第二组证据:投标报价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XXX人造瀑布工程引水管道装配件(未计量部分)工程量收方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西部集团工程竣工验收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我不清楚,不发表意见。2020年10月20日我公司做过现场验收单,和原告出示的2019年的收方单数量有出入,因此对在此之前的验收单不予认可;工程漏项情况说明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之间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经本院庭审,原、被告举证、质证后,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案涉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0日,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为了竞标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编制了竞标书。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投标总价(小写):¥714859.13元。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肆仟捌伍拾玖元壹角叁分。XXX人造瀑布工程(序号GC01)总造价汇总表:714859.13元。其中包含:1、施工步道工程(序号GC01006):286309.2元;2、输水工程(序号GC01004):319394.73元;3、土建工程(序号GC01005):83955.2元;4、返工拆除(序号GC01007):25200元。通过竞标筛选,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的工程项目。 2019年7月28日,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该合同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2.工程地点:XXXXXXX公园;3.工程内容及单价:钢梯栈道:2392.52元/m;钢护栏699.67元/m;DN100钢输水管道360.76元/m;DN100钢法兰120.86元/个;DN100钢止回阀门1033.45元/个;DN300钢饮水管道999.44元/m;DN100钢法兰排水阀363.44元/个;DN300液压传动排水阀1769.36元/个;DN180钢排水管439.6元/个;引水管道支架安装446.68元/个;减压池及出水口1030.6元/㎡;过滤头383.48元/个;37kW离心泵39533.41元/台;配电箱16581.15元/台;电费保护管77.56元/m;电力电缆221.74元/m;泵房29548.22元/座;钢板加工蓄水池32572.3元/座;石墙451.45元/m3;金属网40.69元/㎡;伐树挖树根120元/棵;返工拆除人工费420元/工日。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影响工期,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甲方得到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为:(¥714859.13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肆仟捌伍拾玖元壹角叁分。2、工程完工后以结算单价为准,按实际验收施工量结算工程款。五、付款方式:1、工程施工完毕运行正常后付合同价的80%;2、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剩余3%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六、合同文件组成: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技术标准和要求;2、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双方承诺:1、工程完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以预算单价为准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工程款。2、由乙方造成的返工费用自行承担(包括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如有质量问题,一年内由乙方免费负责保修,费用自行承担。4、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5、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6、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7、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八、合同时效: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7月28日。合同签订地点:XXXXXXX公园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甲方(发包方):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乙方(承包方):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 2019年10月10日,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现场负责人***和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量收方,并制作了《工程量收方单》,该收方单载明:“工程名称: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工程地点:XXXXXXX公园第二停车场;施工单位: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9月10日。工程内容:一、步道工程:1.锚杆支护87.5m;2.钢支架87.5m;3.钢梯87.5m;4.钢防护栏102m;二、输水工程:1.DN100钢输水管铺设300m;2.DN100钢法兰安装120个;3.DN100钢止回阀安装2个;4.DN100钢减重阀门安装2个;5.DN300钢引水管道铺设30m;6.DN100钢法兰排水阀门3个;7.DN300液压传动排水阀1个;8.DN180钢排水管铺设12m。9.钢引水管道支架制作安装30处;10.减压池槽及出水口4.5㎡;11.过滤头2个;12.37kW离心泵2台;13.配电箱一台;14.电缆保护管铺设130m;15.电力电缆130m;三、土建工程:1.挖基础土方50m3;2.平整场地16㎡;3.钢基础地板托架0.89t;4.钢结构柱子支撑0.45t;5.钢屋架0.23t/榀;6.装饰板墙面51.2㎡;7.蓄水池21㎡;8.石墙39.71m3;9.金丝网40㎡;10.伐树、挖树根19株;四、返工拆除:返工拆除人工55个工日。五、签证部分:1.瀑布出水装置2m;2.定制进水阀1个,滤网进水阀1个;3.安装进水阀门河道清淤1台班;4.平整场地150㎡;5.回填种植土80m3。建设单位: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019年10月10日。 2019年10月14日,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验收单。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XXX森林公园人造瀑布工程,项目地点:公园2号停车场,验收时间:2019年10月14日,1.步道工程,合格;2.输水工程,合格;3.土建工程,合格;4.瀑布出水情况,合格;建设单位: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收人员:甲方:***、***、王某、***、***,乙方:***。验收意见:合格,已投入使用,请集团验收。***,2019年10月14日。” 2019年10月23日,西部集团对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进行了初步验收,并向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出具了《西部集团工程竣工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价款:813608.82元。开工时间:2019年7月29日,竣工时间:2019年9月10日;承包范围及主要工程内容:XXXXXXX公园第二停车场前山崖修建人造瀑布一处。参与验收的部门及意见:项目部: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请集团验收,***。工程技术部:项目已完工,投入运营,以实结算,同意验收,请成本部核算。刘某2019年10月23日。” 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XXX人造瀑布工程现场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了《XXX人造瀑布工程引水管道装配件(未计量部分)》载明:“1.DN100钢法兰76个;2.DN100排水阀3个;3.DN300液压传动排水阀1个;4.DN300订制手动排水阀1个;5.DN100减震阀2个;6.DN100至回阀2个;7.DN100钢制漏斗2个;8.水压表2个;9.前期返工部分未计量;10.绿植回填工程量待定。” 2020年10月22日,陕西XXXXX**公园向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工程部出具了书面的《关于XXX人造瀑布工程漏项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集团工程部:2020年4月份,集团***总带队对XXX人造瀑布工程进行验收时,因时间仓促,部分隐蔽工程及漏报工程计量,具体包含以下三项内容:一、人造瀑布初次选址在茶楼后的石崖上,由于地质结构导致施工中断,工程另行选址,由此产生的管道、步道安装及拆除人工费共计:8天/每天12人。二、瀑布河道取土止水阀(300mm)2个,1500元/个;瀑布供水管道闸阀(100mm)3个,500元/个;瀑布出水口管道(300mm)2m,含出水口改造,500元/m,计5500元。三、瀑布泵房前场地回填及绿化由公园安排人造瀑布以外工程量:共计9000元。其中:沙石方回填200立方,15元/立方,计3000元;桃川镇XXX村外购土100立方,包运费60元/立方;计6000元。以上三项,总计:伍万零伍佰(¥50500。00)特此说明。附件:上述项目附图9张。陕西XXXXX**公园加盖公章。2020年10月22日。情况属实,***,2020年10月22日;属实。***,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10月20日,(甲方)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对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进行了现场收量。并制作了《XXX人造瀑布项目现场收量单》。该收量单载明:一、钢梯栈道:50m+29.5m=79.5m;二、钢拉杆:(双面48m,单面53.8m,平台拉杆6m)小计107.8m;三、泵房工程:1.钢基础地板及托架:方钢40×60×3:长1.2m×40根+长0.6m×17根+长0.9m×21根+长0.4m×23根;18?槽钢(5㎜厚):长3.1m×14根;2.钢柱子:方钢100×100×5:长2.1m×5根+长3.1m×4根;方钢40×60×3:长3.1m×12根-(长0.8m×3根);3.钢屋架:方钢40×60×3:长3.45m×8根+长2.1m×6根);方钢100×100×5:长3.45m×1根+长0.5m×2根;4.墙面装饰板(防腐木板12㎜厚),S=(3+3.257m×2×2.5m高);5.树脂瓦:S=(2.3m×3.6m×2);6.水箱(钢板厚10㎜)规格:2m×2.6m×1.5m(高);四、挡墙(石墙):V下层=长10.2m+宽1.7m+高1m;V上层=长10.2m+宽1.1m+高1.1m;五、移栽(甲供苗木只有人工费):云杉:15+2=17株:六、瀑布引水管(DN100的钢管):长(50m+50m+17.2m)×2道=234.4m;七、河道至水箱引水管(DN300钢管):长30m;八、电缆:长(50m+50m+30m)=130m;九、①两台80m扬程离心水泵,②压力表(112pa)2块;③止回阀2个;④减震阀2个;⑤配电箱1套;十、观光平台:1.S=(1.8m×3.3m)=5.94㎡(方钢40×60×3满铺平台);2.18?槽钢托架(5㎜厚):(1.8m+3.3m)×2=10.2m.甲方:刘某、王某、***,以上工程量不含以下项:①前期返工的工程量;②3001阀门2个、100阀门3个,2m出水口1个,③绿植地块回填工程。施工单位(乙方陕西广汇建筑公司)***,2020.10.20号。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设立在陕西太白农商银行对公账户尾号为0312向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尾号为9544转账支付了300000元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报价》、《XXX人造瀑布工程引水管道装配件(未计量部分)》《工程量收方单》、《西部集团工程竣工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工程漏项情况说明》、被告向原告转账截图;原、被告当庭陈述与辩解,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成立并生效。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已经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完成了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工程施工。案涉工程现已交付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森林公园使用达5年之久。在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施工完成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数量进行了验收确认并签字盖章,被告方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了竣工验收,各项内容均显示为合格,对增加施工部分的内容双方不但对数量进行确认,且就单价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即增加施工部分金额为50500元,后经原告核对,将欠付总工程款中重复计算的25000元,原告已申请从请求总额中进行了核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从欠付工程款本息合计465359.13元变更为本息合计440359.13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一直未结算,与原告关于增加施工部分的内容结算款项有一定争议,且一致无法协商达成统一意见,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中明确约定:“1.工程施工完,运行正常后付合同价的80%;2.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7%,剩余3%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该条款从文字角度看属于“附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约定2019年9月30日全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项目,同年10月1日即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运营。2019年10月14日,被告双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各项工程内容均为合格。2020年1月20日,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增加的施工项目进行了核算,并就此项内容向集团工程部进行了申报说明,即原、被告双方已就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了结算,并不存在被告抗辩的“与原告关于增加施工部分的内容结算款项有一定争议,且一致无法协商达成统一意见,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且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已向被告释明了“如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内容有异议可协商、可申请鉴定的救济渠道”,但被告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的申请,视为放弃“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内容有异议”的权利。从原告将合同内外工程项目交付被告公司使用到原告起诉被告已近5年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条件。 二、原告诉请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了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标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建设权。依据双方签约的合同价为:¥714859.13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借款50500元。合计765359.13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为465359.13元,经原被告双方核实后,原告核减了重复计算的工程款25000元,故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应为440359.13元。 三、原告请求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及计算方式。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约定2019年9月30日全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项目,同年10月1日即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运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从2019年10月1日交付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故其竣工日期应从被告交付使用建设的XXXXXXX公园人造瀑布项目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的“对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按央行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结清工程款440359.13元,从2019年10月23日起以440359.13元为基数,按LPR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2元,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467元,被告陕西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