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5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书香路南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劳保费用所依据的《宝鸡高端装备产业园四期B区钢结构厂房及室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错误,导致劳保费用认定错误。该报告中《工程项目造价表》部分将2.1、4.1、5.1、9.1、9.2、9.3项中涉及4、5、8、9、10、11号楼生产车间劳保费用全部按照一个车间劳保费用列明在表格中,导致整个劳保费用之和计算错误。原审依据报告中工程造价表的部分对劳保费用进行认定,同时认为广汇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劳保费用为1578589.34,因此认定劳保费用869498.79元。但审核单位陕西华兴工程咨询公司将数据填写错误导致计算错误,报告中数据矛盾;2.在《结算审核报告》中名称为“4#、5#、8#、9#、10#、11#生产车间-土建工程”的《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1.1项“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工程数量是“1”所对应的综合单价为“49745.22元”,也可以说明单个车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为49745.22元。同理在4#、5#、8#、9#、10#、11#生产车间钢结构、门窗幕墙、安装工程的《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也如上所述标明。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广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高新投资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劳保费用属于建设工程成本,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项目总造价表》《规费、税费项目清单计价表》《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显示工程劳保费用共计869498.79元。广汇公司申请再审称劳保费用计算错误,主张该费用为1578589.34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令高新投资公司支付广汇公司劳保费用的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