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30民初2864号
原告: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西区远方国际物流港二期海关监管南侧01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5号广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阿拉格尔乡94公里处(巴莎公路西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新疆腾锋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