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6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鹿塬街**。
法定代表人郑选鱼,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录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景贤路**
法定代表人王保仓,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书,眉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6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款1048736.67元;鉴定费13800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合计1075536.67元。本案执行费1075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075536.67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前偿还案款3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再偿还案款20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再还偿还案款300000元;2018年12月10日前再还偿还案款275536.67元。执行费1075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若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26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