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326民初974号
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庞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孔雪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景贤路0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仓,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小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