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26执字23号
申请执行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眉县苏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执字第00066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标的295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29500元及执行费5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