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执行人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劳务)。 被执行人***,男,农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 ***与***、恒强劳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基公司、恒强公司、***未按期履行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赔偿款74430.18元(其中***赔偿39081.60元,***赔偿18557元,恒强劳务赔偿16790.1元),***、恒强劳务、***对上述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的法定义务;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440.18元(其中案件执行款73430.18元,案件执行费1010元,***应给付***鉴定费100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除抵消)。经本案当事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和解,***先与***就双方之间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先与***双方债务相互折抵后,***应当向***支付9577.60元,***就放弃对法院扣划应由***承当的执行款39081.60元的追偿权;对于法院扣划应有恒强劳务承当的执行款16790.1元自愿承担,并放弃行使追偿权。2、对于本案应由***、恒强劳务、***三方承担的执行费1010元***自愿承担。***随后又与***就双方之间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用先前由***转交给***治病的2000元折抵1820元一审诉讼费后,***应退还***180元;2、***对住院期间由***支出但没有票据的花费2200元,***自愿支付***1000元,下余1200元由***自行承担。(1、2两项合计应由***返还***1180元,协议达成后即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案件款73430.18元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1010元由***自愿承担且已从扣划款项中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